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范围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职责划分
各县(市、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初核、报送工作。 石家庄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的审核、认定、公布和惩戒等工作。
物业有以下行为
将被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业主频繁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水、电、气、暖等实施捆绑收费行为;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上调物业费、施划机动车停车位收取租金,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当,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拟退出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惩戒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约谈情况。 (三)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为物业专家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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